关于第57675988号“K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K 57675988

阅读:77088 2022-06-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邱怀贤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75988号“K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同时注册了英文商标及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50429号“客洛科商贸及图”商标、第24936584号“kk味”…

  申请人:邱怀贤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75988号“K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同时注册了英文商标及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50429号“客洛科商贸及图”商标、第24936584号“kk味”商标、第2025101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KK”,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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