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洪瞿芬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0日对第39332395号“CUBEROOT 3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第30601234号“三福时尚sanfu easy fashion easy life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申请注册,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作出《异议决定书》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1年5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T恤衫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6月27日。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专有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以上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印象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二者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在案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将引证商标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加之,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标整体区别较为明显。故对于申请人提起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用于核定的商品上,并不存在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出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已有体现,对申请人依该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我局在前文中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评审,在此不予赘述。申请人提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