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御恒堂药业(南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29543号“御恒堂 yuh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实际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47631号“YUH by ORCIA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