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汪小平
(原申请人:武义西周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32072号“泥铸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19782号“杨济时 152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