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珀丽耶丝化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27362号“T4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特殊的含义理念,具备商标所应有的识别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T400”,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废棉纱”等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