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原生萃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280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88387号图形商标、第24414073号图形商标、第15657050、31098394号“Sweet Baby及图”商标、第19223346号图形商标、第4383803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处于权力待定状态。申请商标经实际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作品登记证书;天猫旗舰店销售订单截图;产品检测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779期《商标公告》)。因此,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空气芳香剂;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图形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三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