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62396号“云白 Cloud Wh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知名度较高,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9245、1576666号“白云及图”商标、第3298670号“WHITE CLOUD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窗户用染色塑料膜;绝缘、隔热、隔音用玻璃纤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铸造过滤网”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绝缘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控追光塑料薄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云白 Cloud White”,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