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汽旺磐(珠海)机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84821号“旺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实际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70139、52792462号“旺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两引证商标权利均待定,请求待两引证商标权利最终确定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和许可授权书;发票;展会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撤销决定已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撤销决定尚未生效,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纯文字商标“旺磐”,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