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庄飞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47235号“天睿门窗 TIANRUIMENC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84514号“TR”商标、第14201890号“天睿”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不尽相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处于期满未满一年的保护期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最终确定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暖气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天睿门窗 TIANRUIMENCHUANG及图”,引证商标二为“天睿”,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两者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框架;金属窗;门用铁制品;金属门;金属百叶窗;金属门板;金属制防昆虫纱窗”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门框架;金属窗;门用铁制品;金属门;金属百叶窗;金属门板;金属制防昆虫纱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