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点不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03335号“点不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该行业显著特征,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同时,经过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网上商城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点不剩”,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腌制蔬菜”等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