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外联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铭联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8152531号“离岸通(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我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