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温江区众志芯商贸部
委托代理人:嘉兴万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昆明现代家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605574号“现代家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4384号决定,于2021年07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7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在市场上并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相关主体资格证明;
2、被申请人的太阳能热水工程安装合同、太阳能(热泵)购销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销售合同及相关工程造价表、设备清单、发票;
3、产品及工程图片。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的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热泵;浴室装置;水塔;沐浴用设备;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收集器;澡盆”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公开、合法、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太阳能热水工程安装合同、太阳能(热泵)购销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销售合同及相关工程造价表、设备清单、发票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及工程图片等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热泵、太阳能热水器、水箱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热泵、太阳能集热器、水塔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