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24840号“稻香私房 一七七三 DAO XIANG SI 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拥有在先注册成功的“稻香私房”商标,申请人“稻香村”已具有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40203号“稻香鸭皮蛋”商标、第56845193号“稻香鸭咸蛋”商标、第53910563号“稻香”商标、第55514931号“稻香 TAO HEUNG”商标、第56840317号“稻香鸭汤”商标、第1187144号“香稻 XIANGDAO及图”商标、第43825202号“稻香食品”商标、第1987966号“香稻 XIANG DAO及图”商标、第56052992号“稻香卤鹅”商标、第1507422号“稻香 DAO XI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大多被驳回或未注册成功。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九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因此,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家禽(非活);甲壳动物(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水果蜜饯;腌制蔬菜;蛋;牛奶;食用油;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豆浆;豆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水果蜜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稻香私房 一七七三 DAO XIANG SI FANG及图”,该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