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邯郸学步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25289号“足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5305号商标、第54224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的,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足”字为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误导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对语言文字的认知,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