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克而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97308号“产品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融入了艺术字设计,并非不规范汉字,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产”字为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误导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对语言文字的认知,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中文“产品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