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054036号“良工阀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良工阀门 58054036

阅读:88943 2022-06-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54036号“良工阀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81155号商标、第44389586号商标、第44394194号商标、第…

  申请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54036号“良工阀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81155号商标、第44389586号商标、第44394194号商标、第57117118号商标、第44380114号商标、第44376811号商标、第443934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行业排名、宣传报道资料、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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