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达观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剑盾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96928号“东蓓塑料制品DBITO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66588号“DIT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东蓓塑料制品”、英文“DBITOY”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DITOY”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应可区分以上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应不致造成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