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穴好宜卖北川路店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01807号“优立优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52364号“优立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不会导致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注册了“优立优镜”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类别的相同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