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利德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06224号“百邦BYB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2961号“佰邦”商标、第25374714号“佰邦漆BAIBANGQI”商标、第16754980号“百帮BAI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设计理念、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不会导致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刷墙粉(水性涂料)、复活节彩蛋用染色纸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染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