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渤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邯郸市肥乡区裕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40791号“盛湖里 养生SPA SHENGHU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754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显著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类相同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盛湖里养生”、英文“SPA SHENGHULI”及图形组成,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应可区分以上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应不致造成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