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智收库家政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利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66243号“智收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38678号“智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及材料;“智收库”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政人员招聘辅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系抢注之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