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超誉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红泰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85107号“超誉润CHAOYUR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667553号“新宇润 Y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正处于宽展期内,权利状态不稳定。第8474439号“易游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773662号图形商标、第46972952号“伊润泰 YIRUNTAIDINGZHI及图”商标、第19285140号“优易力仁 YYLR及图”商标、第46044049号图形商标、第29023344号“新然及图”商标、第22999006号“有容点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以及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