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仁合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54298号“澳瀚斯 AUHEAL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设计理念,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52513934号“澳汉斯”商标、第14706521号“美思优康UHEALTH”商标、第14706644号“UHEALTH”商标、第8495530号“AUHEALTH及图”商标、第13333376号“U-HEAL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澳瀚斯”及英文“AUHEALTH”构成,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应可区分以上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应不致造成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饮料、饮料用麦芽糖浆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可可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确定,是否援引该引证商标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