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智多星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31370号“共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之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共建”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其文字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