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德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68693号“德信健安DEXINJIAN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88485号商标、第4258498号商标、第51253224号商标、第4258496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