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魏公村国际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53294号“魏公村艺术综合体 WGC ART COMP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96679号“微购彩 826 WG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报道截图、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文字“魏公村艺术综合体 WGC ART COMPLEX”构成,与引证商标呼叫、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