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时尚达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35007号“Glam Ro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0324、7412352、4828888、5423930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图细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申请商标亦应与引证商标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5709647号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