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高品科技管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蒋利锋(原被申请人:南安市前度厨卫设备厂)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18日对第29541969号“冠益GUANY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301332号“冠益及图”商标、第9686521号“冠益及图”商标、第9689738号“冠益及图”商标、第9686574号“冠益”商标、第9686555号“冠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已在相关市场积累极高声誉,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引证商标一的恶意抄袭摹仿,被申请人亦多次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不正当行为,其显然具有攫取他人商誉的一贯恶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报价书;
2、专利证书;
3、荣誉证明材料;
4、商标档案;
5、部分杂志宣传资料;
6、合同及对应付款凭证;
7、在先裁定及法院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南安市前度厨卫设备厂于2018年3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水分配设备”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转让为本案被申请人所有。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7类“树胶”等商品上、第19类“木地板”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龙头;水分配设备”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基本相同,且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南安市前度厨卫设备厂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8件商标,其中包括“银玖牧”、“焙朗 beLVita”等多件与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此种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攫取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该类注册行为不仅会误导公众,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三、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