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763183号“S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K 23763183

阅读:111252 2022-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利军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林斌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6日对第23763183号“S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多达60件商标,其中包括“SK海力士”、“乐购”、“飞毛腿”、“欧时力…

  申请人:张利军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林斌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6日对第23763183号“S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多达60件商标,其中包括“SK海力士”、“乐购”、“飞毛腿”、“欧时力”、“欧诗漫”、“SK-II”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本案争议商标注册在第25类的服装等相关商品上,除此之外,被申请人又在与第25类的服装等商品毫无关联的其他类别注册了大量的商标,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具有在多个毫无关联的商标类别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其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仿冒知名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而且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8年4月13日。

  2、本案中,被申请人自2010年起受让或申请注册了多件“SK”商标。其中第1046939号、第3354501号、9575904号等多件“SK”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同时,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4类、第18类、第24类、第25类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9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乐购”、“飞毛腿”、“讴诗丽”、“OCHLIY”、 “POZO”、 “SHU UEMURA”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我局不予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已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申请人并未明确其享有在先商标权利的引证商标,故本案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条款立法本意在于规范申请商标注册的民事行为,使之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以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和市场秩序。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被申请人自2010年起受让或申请注册了多件“SK”商标。其中第1046939号、第3354501号、9575904号等多件“SK”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同时,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4类、第18类、第24类、第25类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9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乐购”、“飞毛腿”、“讴诗丽”、“OCHLIY”、 “POZO”、 “SHU UEMURA”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我局不予核准注册。被申请人对前述商标注册行为或商标来源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明争议商标及其名下其他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或具有使用意图的证据材料。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不仅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而且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超出其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6日

本文《关于第23763183号“S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K 237631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74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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