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微思机器人(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131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所独创,具有特定设计创意及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26290号“Wayz”商标、第33076716号“WAYZ”商标、第36714176号“WAY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整体识别印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一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件裁判、举证商标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一档案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可被认读为“wayz”,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