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返老还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631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100454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 “贸易清算(金融);电子转帐;融资租赁;通讯设备的赊售(分期付款);证券交易行情;核实票据(应收票据)”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不动产管理;担保;信托;典当”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至本案审理时,第83045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 “公共基金”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保险;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共有基金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保险等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