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佳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03644号“佳翰建设工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213855号“新北方造价及图”商标、第6154676号“建宇建筑;JIANYU ARCHITECTURE及图”商标、第1635991号“淄建及图”商标、第9676793号图形商标、第3520444号“天瑞及图”商标、第9488525号“DB及图”商标、第14056210号“同梦地产及图”商标、第107459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