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05137号“飞书人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11731号“飞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21227739号“XIN Y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