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232139号“小米快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51627640号“小米竞猜”商标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第24441218号“小米烘焙屋”商标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无效,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第22445378号“小米粮票”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第7343625号“小米烘焙屋”商标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