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西正堂辣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正一堂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88318号“正一堂TRUE TO SIMPL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31967号决定,于2021年0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7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传播等全部核定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使用在复审服务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内部使用详情截图;
2、官网截图;
3、微信公众号截图;
4、所获荣誉;
5、整合营销协议及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2年5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4年2月13日。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复审服务;证据3、5仅显示了营销咨询、整合营销、策划推广服务,未显示本案复审服务;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