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埃彼拓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68805号“喜茶云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0266296号“喜茶”商标、第13971390号“囍茶XICHA”商标、第50097673号“喜茶”商标、第42848442号“喜茶”商标、第34541831号“喜茶”商标、第36502926号“喜茶及图”商标、第40402637号“喜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一至六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宣告无效,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五已被驳回,且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在咖啡等商品上的注册已获得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引证商标四、五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喜茶云客”与引证商标六、七中“喜茶”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比萨饼、谷类制品、调味品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咖啡饮料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此外,因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复审决定生效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比萨饼、谷类制品、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