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神奇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智联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95463号“蔻兰波CO 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06062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015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92856号商标、第46012724号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33077号商标、第8873374号商标、第9949882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