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更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识点企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27092号“粉象直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78572号“粉象优惠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275884号“粉象同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与申请人第40282168号“粉象同城”商标是同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驳回决定在“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消费品安全测试”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粉象直播”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云计算;平台即服务(PaaS);主页和网页设计”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云计算;平台即服务(PaaS);主页和网页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