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欣叶国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51313号“欣葉 WONDER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971168号“忘了咖啡 WONDERLAND COFFEE&SIMPLESNACK EST. 201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987335号“WONDERLAND COFFEE&SIMPLESNA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19135号“仙如你 WONDER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欣葉 WONDERLAND”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0726号“四季花城WONDERLAND仙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69375号“仙境Xian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035834号“長生茶境 WONDER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194468号“缤纷天地 WONDER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