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冠捷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12997号“ENV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95548号“EnvisionAES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74665号“evi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874666号“E-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934681号“ENVY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177813号“理知威讯 ez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161250号“EnvisionCine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177865号“ez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596543号“Envisiondig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申请人AOC品牌介绍、法院判决、类似商标共存情况、在先决定书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三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10月20日第1764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八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NVISION”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显示器;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电视机;电子交互式白板;计算机;笔记本电脑;视频投影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计算机键盘;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电路板;数据处理设备;电视电脑一体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稳压电源;计算机用接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用于视频和音频录制、存储和播放设备的硬件和软件、配电箱(电)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申请商标或商品,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