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梦马软件徐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314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原创设计,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8360号“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表现形象、构图布局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相距较远,面向的市场群体和受众群体不同,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设计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