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云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97914号“轻茶细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7202414号“轻燕细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074704号“轻茶密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成都天诚易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被注销,且在京东、淘宝等主流电商平台均未查到该商标产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打印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于2021年2月19日已注销,其注销与否不影响引证商标一作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的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