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狼烟知产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08900号“镇魂街 天生为王 RAKSHASA STRE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6048911号“天生为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表现形式、呼叫、含义、实际共存使用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标识系原申请人平台上的漫画作品《镇魂街》授权改编的3D动作手游名称,经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直接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原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百度百科、申请人收购“有妖气”的新闻、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官网截图、“镇魂街 天生为王 RAKSHASA STREET”手游相关新闻。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