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财秀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63079号“嬴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06859号“瀛家”商标、第29100491号“瀛家”商标、第42202310号“瀛家美业”商标、第20456883号“赢家俱乐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外观、构成元素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嬴家”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字形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