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东县升源制衣厂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深度资讯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627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76968号“释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36976号“莹婵玛INTIMATE LO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张贴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