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海幸福门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友谊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89062号“幸福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8855号“Z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2年6月13日第1795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