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261725号“UNIXE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UNIXELL 57261725

阅读:178748 2022-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跃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61725号“UNIX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48397号“UNIW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别,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

  申请人:上海跃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61725号“UNIX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48397号“UNIW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别,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词典释义、工商信息、商标档案及在先判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UNIXELL”与引证商标“UNIWELL”一字母之差,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近,故两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医用细胞抑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5类医用诊断制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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