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紫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2430033号“TCL 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1669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维修信息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防锈服务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3028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决定在建筑设备出租、建筑整修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建筑信息等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建筑设备出租、建筑整修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现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66224号、第11728291号、第46115025号、第482788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文字构成、呼叫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