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世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10907号“Khad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45581号“Kaad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865696号“Kaad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Khadas”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游乐园服务;儿童动物园;游戏器具出租;录像带发行;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