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力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67947号“MINIM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第45045017号商标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国际注册第131769号商标(第11类)、国际注册第131769号商标(第6类)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五金器具”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五金器具”以外的商品与第134970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除“五金器具”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4日